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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11月份督察情況通報
時間:2023-12-05 09:07 來源:未知 作者:admin 點擊:51
公司處罰:
一、江寧中隊:
1、趙喬平,2023年11月14日10時10分,8月份未落實考勤考紀規定,造成隊員加班與實際不符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中隊自查:
一、機關中隊:
1、舒暢,2023年11月11日1時46分,在崗位履職責任心不強玩手機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2、孫尚強,2023年11月11日1時46分,在崗位履職責任心不強玩手機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3、鐘國魁,2023年11月22日7時30分,無故不參加中隊教育培訓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6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4、潘雨軒,2023年11月22日7時30分,無故不參加中隊教育培訓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6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5、黎洪濤,2023年11月23日7時30分,無故不參加中隊教育培訓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6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6、李波,2023年11月22日7時30分,無故不參加中隊教育培訓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6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7、王輝,2023年11月22日7時30分,無故不參加中隊教育培訓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6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8、陸軍,2023年11月22日7時30分,無故不參加中隊教育培訓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6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二、雨花中隊:
1、夏福強,2023年11月27日23時39分,在崗時躺臥休息 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80元。
2、葉大華,2023年11月27日00時02分,在警官學院綜合樓睡崗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1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,停止加班。
3、宋光貴,2023年11月27日23時39分,在崗時工作責任心不強,履職不到位 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經濟處罰50元。
4、周方軍,2023年11月27日00時05分,在警官學院二道門無故脫崗 ,履職不到位 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4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三、南站中隊:
1、劉崗,23年11月6日8時00分,在崗時遲到被查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3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2、劉家興,2023年11月23日15時30分,在崗時巡查不到位,責任心不強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3、梅旺剛,2023年11月28日15時30分,在崗時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做為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三、鐵心中隊:
1、周致生,2023年11月20日8時00分,無故不參加中隊教育培訓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6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四、板橋中隊:
1、夏興華,2023年8月16日,在押運任務中記錄不完整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2、張磊,2023年8月16日,在押運任務中記錄不完整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3、徐從文,2023年8月20日,在押運任務中記錄不完整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4、姜有華,2023年10月9日,在押運任務中值班記錄不完整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5、謝有家,2023年11月2日1時30分,在崗期間工作履職不到位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五、梅山一中隊:
1、陳福龍,2023年10月31日9時40分,在崗勤務履職中違反工作制度和要求,未規定填寫日記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公司督察部
2023年11月30日
一、江寧中隊:
1、趙喬平,2023年11月14日10時10分,8月份未落實考勤考紀規定,造成隊員加班與實際不符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2023年11月各中隊督察處罰單結果統計 | ||||||||
序號 | 單位 | 檢查次數 | 檢查情況 | 備注 | ||||
白班 | 夜班 | 小計 | 經濟處罰 | 書面警告 | 小計 | |||
1 | 南站中隊 | 5 | 3 | 8 | ||||
2 | 板橋中隊 | 6 | 3 | 9 | ||||
3 | 梅山一中隊 | 6 | 3 | 9 | ||||
4 | 梅山二中隊 | 6 | 3 | 9 | ||||
5 | 江寧中隊 | 4 | 4 | 8 | 1 | 1 | ||
6 | 雨花中隊 | 5 | 4 | 9 | ||||
7 | 鐵心中隊 | 4 | 4 | 8 | ||||
8 | 機關中隊 | 6 | 3 | 9 | ||||
9 | 西善中隊 | 6 | 4 | 10 |
一、機關中隊:
1、舒暢,2023年11月11日1時46分,在崗位履職責任心不強玩手機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2、孫尚強,2023年11月11日1時46分,在崗位履職責任心不強玩手機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3、鐘國魁,2023年11月22日7時30分,無故不參加中隊教育培訓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6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4、潘雨軒,2023年11月22日7時30分,無故不參加中隊教育培訓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6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5、黎洪濤,2023年11月23日7時30分,無故不參加中隊教育培訓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6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6、李波,2023年11月22日7時30分,無故不參加中隊教育培訓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6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7、王輝,2023年11月22日7時30分,無故不參加中隊教育培訓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6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8、陸軍,2023年11月22日7時30分,無故不參加中隊教育培訓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6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二、雨花中隊:
1、夏福強,2023年11月27日23時39分,在崗時躺臥休息 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80元。
2、葉大華,2023年11月27日00時02分,在警官學院綜合樓睡崗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11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200元,停止加班。
3、宋光貴,2023年11月27日23時39分,在崗時工作責任心不強,履職不到位 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經濟處罰50元。
4、周方軍,2023年11月27日00時05分,在警官學院二道門無故脫崗 ,履職不到位 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4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三、南站中隊:
1、劉崗,23年11月6日8時00分,在崗時遲到被查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3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2、劉家興,2023年11月23日15時30分,在崗時巡查不到位,責任心不強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3、梅旺剛,2023年11月28日15時30分,在崗時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做為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三、鐵心中隊:
1、周致生,2023年11月20日8時00分,無故不參加中隊教育培訓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6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四、板橋中隊:
1、夏興華,2023年8月16日,在押運任務中記錄不完整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2、張磊,2023年8月16日,在押運任務中記錄不完整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3、徐從文,2023年8月20日,在押運任務中記錄不完整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4、姜有華,2023年10月9日,在押運任務中值班記錄不完整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5、謝有家,2023年11月2日1時30分,在崗期間工作履職不到位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20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50元。
五、梅山一中隊:
1、陳福龍,2023年10月31日9時40分,在崗勤務履職中違反工作制度和要求,未規定填寫日記,根據公司獎懲辦法第二類第5條規定,給予經濟處罰30元。
公司督察部
2023年11月30日